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
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强调整体把握健康状态,注重个体化,突出治未病,临床疗效确切,治疗方式灵活,养生保健作用突出,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健康服务资源。中医药健康服务是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技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服务,涉及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相关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是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健康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医为体,弘扬特色。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加快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发展,成为我国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医药健康服务提供能力大幅提升。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基本适应全社会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以中医药学为主体,融合现代医学及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丰富和发展服务技术。
——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产品研发、制造与流通规模不断壮大。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和相关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明显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医药企业和产品。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环境优化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政策基本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快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各类机构根据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形成针对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指南(服务包)。建立中医健康状态评估方法,丰富中医健康体检服务。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药膳食疗。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加强中医养生保健宣传引导,积极利用新媒体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更全面地认识健康,自觉培养健康生活习惯和精神追求。加快制定信息共享和交换的相关规范及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以及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规范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业务。
专栏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建设项目 |
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 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开展中医健康体检,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 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合作试点
建立健康管理组织与中医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机制,在社区开展试点,形成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个人多种形式的协调互动。 |
(二)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突出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和推进中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疗养院和中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
创新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模式。转变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推进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服务。支持中医医院输出管理、技术、标准和服务产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县级中医医院探索开展县乡一体化服务,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
专栏2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建设
建立由国家、区域和基层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优化诊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技术辐射作用。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特色诊疗区,规范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针对部分基层常见病种,推广实施中药验方,规范中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 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院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支持发展民族医特色专科。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藏、蒙、维、傣、朝、壮、哈萨克等民族自治地方设置本民族医医院。规范发展民族医药健康服务技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应用。 |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各地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
拓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及规范。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社区康复机构推广适宜中医康复技术,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就近享有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专栏3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
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
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专栏4 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项目 |
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 |
(五)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发掘中医药文化资源,优化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培育知名品牌和企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依据《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开展健康教育。将中医药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借助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中医孔子学院等平台,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
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名胜古迹、博物馆、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药膳食疗馆等资源,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路线。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主题酒店,形成一批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田园风情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商品,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支持举办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会议。
专栏5 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
中医药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
(六)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
支持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鼓励研制便于操作使用、适于家庭或个人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产品。通过对接研发与使用需求,加强产学研医深度协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大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扩大中药材种植和贸易。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中药材优良品种筛选和无公害规范种植,健全中药材行业规范,加强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建设中药材追溯系统,打造精品中药材。开展中药资源出口贸易状况监测与调查,保护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作用,探索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
专栏6 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重点项目 |
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
(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
吸引境外来华消费。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成立国际医疗部或外宾服务部,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
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中医药院校赴境外办学。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专栏7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
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 |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医药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本规划。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发挥标准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专栏8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化项目 |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制定 |
(四)加快人才培养。推动高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工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促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
改革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推动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建立适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专栏9 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力资源建设项目 |
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 |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